陕西开放大学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来源:咸阳广播电视大学 作者:咸阳站点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11-12 18:30:14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教学点”,是指符合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经过陕西开放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批准,省教育厅备案,设立在各级电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具体教学实施单位。教学点包括直属教学点、县级教学点、行业系统教学点以及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

第二条设立教学点的目的是充分发挥陕西开放大学系统优势,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利用信息化教育手段,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方便学生学习。教学点应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落实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籍学历管理、学生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各级各类教学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有关规章制度,认真、严格的组织教学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的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全省范围内教学点的建设。市级分校(市级开放大学)、行业工作站在所属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内设立教学点,不得跨区域、跨行业设点。省校和市级分校(市级开放大学)要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优势,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办学,高度重视县级教学点建设。为更好的服务行业企业发展,学校将发挥“条、块结合”办学优势,加强与行业系统的合作,积极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设立教学点,为满足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及其从业人员的终身学习提供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设立教学点的基本条件:

1.设立教学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办学资质的公办单位。

2.办学定位和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思路符合学校要求。

3.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固定办学场所,有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计算机台套数不少于30台。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有一定的图书资料,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4.教学点必须领导班子健全,主要业务负责人员必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5.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设置考点的教学点有标准化考场、试卷保密室、机考机房等考试实施条件。

6.从事开放教育的站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视频投影设备、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3)具有与教育教学模式匹配的远程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可有效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支持学生多种形式的网上学习,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可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结构布局

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只能设置1个教学点,已承接3所主办高校的教学点(校外学习中心),不得申报陕西开放大学的教学点。

第七条 教学点命名

教学点的命名由陕西开放大学确定,规范为:陕西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成人教育)教学点。其中×××为设立教学点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确定以后,教学点必须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教学点的教学条件

1.须配备数量充足的教学管理人员,负责教学点的招生、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等工作。

2.教学点要根据办学规模的增长,不断完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确保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1)本科教学点每个本科专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招生人数超过300人的本科专业,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招生人数超过500人的本科专业,至少配备3名专职教师。

(2)教学点每个专科及本科专业至少配备1名导学教师,导学教师的生师比应≤100:1。

(3)每门课程须配备辅导教师(专职或兼职),每门课程的生师比应≤100:1。

(4)教学点要根据工作要求,明确各类教师职责,并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职责和要求。

3.有适应开放教育教学需要的基础设施与条件。

4.教学点至少配备两套所开专业教学资源,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开设的统设必修课程及陕西开放大学开设的选修课程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供学生借阅和教学使用。

第三章 教学点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教学点的申报

1.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负责本地或本行业教学点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初步考察,并提出申报意见。

2.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和其他申报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将教学点的申报材料报送陕西开放大学教务处。

3.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陕西开放大学教学点的公文;

(2)申报单位办学论证报告:

办学资质(法人证书)、上级单位批复办学文件、办学地点、首设专业、学习场地、配套设施、机构设置、辅导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方式、教学模式、质量保障措施、安全保障、网络环境、运行机制、特色办学方向及可持续发展性等。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开放教育)、《陕西开放大学教学点申报表》(成人教育)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教学点的审批

陕西开放大学教务处根据教学点的设置条件,对教学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成人教育教学点经学校研究同意设立后,学校印发批复文件;开放教育教学点经学校研究同意设立后,在国家开放大学规定时间内将教学点申报材料和设立意见报送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学校及时公布国家开放大学批复结果。教学点审批同意设立后,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教学点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教育厅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与正式批准的教学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和违约处罚办法。

第四章 教学点的任务与职责

第十二条教学点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约束管理,设点单位对教学点的办学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教学点的基本任务是按照陕西开放大学系统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招生及教学、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教学点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认真落实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点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十四条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有关规定及批准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

2.按照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对教学点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及专业教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等服务。

3.加强教学点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配备和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业务上级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

4.按照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实施细则、教学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生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课程形成性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经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批准设置考点的教学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考试工作。

6.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组织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具体实施工作。

7.按照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学生管理工作,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8.积极实践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提出的教学点办学模式、教学模式、管理模式改革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特色。

9.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上级主管单位开展的巡教巡考、教学检查、评估、年报年检等活动。

第五章 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对所属教学点的主要管理职责:

1.按照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开放大学有关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最新规定和办法,具体指导教学点的建设,督促教学点不断完善各类办学条件。

2.对教学点的设立与撤销提出初步意见,报陕西开放大学审批。

3.组织教学点进行招生申报和实施招生工作,审核、汇总并向陕西开放大学报送有关材料。

4.制定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以及专业、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具体指导、监控、检查教学点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5.指导教学点完善网络教学环境和专业办学条件,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媒体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工作。

6.向教学点提供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信息、教学资源等教学支持服务。

7.负责所属教学点的学籍、考试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下传有关数据。

8.组织实施教学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9.组织教学点完成与办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教学点招生、教学、教学管理、教育技术等各环节指导、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教学点要接受其所属地市分校、行业系统工作站和陕西开放大学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教学点年报年检

第十八条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学校每年11月对所有教学点年度工作进行1次全面年检。年检包括但不限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学生、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招生人数、专业、层次及招生秩序;

(三)教学组织及教学过程管理;

(四)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五)收费及财务管理;

(六)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七)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十九条年检结果评定

学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站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一)合格

设点单位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擅自更改站点设点单位或站点法人代表;

7.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站点,学校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二)没有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年报年检程序

(一)教学点自检。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学校检查。学校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站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站点逐一作等次评定,根据相关要求,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组织对学校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站点进行实地复检,公布年检结果。

第七章 教学点的撤销与恢复

第二十二条陕西开放大学除组织开展教育厅年报年检工作之外,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结合年报年检或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的方式开展巡教巡考、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巡教巡考、教学检查、评估专项检查和其他随机检查中发现违规设点、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简化或未实施必要的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出现问题的教学点,陕西开放大学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点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教学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连续两季不招生的开放教育教学点省校将予以书面警告,对连续三季不招生的开放教育教学点将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和国家开放大学备案;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成人教育教学点省校将予以书面警告,对于连续三年不招生的成人教育教学点将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撤销教学点处理,陕西开放大学将意见上报国家开放大学、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的教学点如需恢复办学,须在全面整改一年后方可申请恢复,须向陕西开放大学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新增教学点申报程序申报和批复、备案,恢复专业从专科专业开始,专科专业开展两年后方可申请本科专业。

第二十七条陕西开放大学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具有招生办学资格的教学点名单。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陕西开放大学开展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组织教学点参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有关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文件及规定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同时《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开放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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